各设区市粮食局,局属各有关公司,省粮食行业协会:
今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国内外粮油价格持续上涨。我省是销区,粮油市场对外依存度高,准确掌握省内粮食供需平衡情况,是搞好我省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为进一步提高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调〔2007〕212号,见附件1,也可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合理安排和落实调查人员,并在用车、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通知要求,在前几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粮食流通新情况,在各地已建立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定期报表、统计台账和农户固定粮情调查台账基础上,针对日常统计报表的薄弱环节,认真做好资料搜集、数据评估工作。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社会非国有粮食企业的调查。要确保调查工作责任到人、调查准确、推算客观、分析到位、报送及时,按时按质完成。各县(市、区)的调查样本户数见附件2。
二、调查经费
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经费支持,切实落实统计调查专项经费。省局拨付的专项调查经费补助和转拨国家粮食局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信息采集费用,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调查户手中。
三、进度安排
为反映一个行政区域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状况,供需平衡调查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粮食局组织开展,并逐级汇总上报。
调查标准时点:2007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调查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底前为调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调查宣传、人员培训、划分和确定调查范围和样本;
第二阶段:2008年2月20日前为基层调查数据采集、处理阶段。其中:2008年1月20日前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调查对象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1月底前,各县完成对本区域2007年度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形成调查报表、推算说明和分析报告并上报设区市粮食局。2月20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完成对基层数据的审核、评估、汇总形成本地区调查总表,报送省局调控处初审。
为促进各地按时按质做好调查工作,掌握各地工作进度,此期间省局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进行重点调研,各设区市粮食局也应做好阶段性检查、指导。
第三阶段:3月底前为汇审汇编阶段。其中:3月10日前各设区市完成上报汇总的调查总表和附表、书面调查推算说明和年度调查分析报告。同时市县做好有关调查资料的整理、归档、数据分析开发。3月中旬省局召开全省供需平衡汇编会议,进行全省供需平衡调查汇总测算、全面分析、评估工作,3月底全省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
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表包括:国粮11表及附表1-8、基层调查表1-4,各县(市、区)粮食局应对调查单位的调查基础表以及本辖区内的粮食供需平衡表及附表按应用软件要求进行录入汇总。各市、县(市、区)粮食局逐级上报的调查表及附表、推算说明、调查分析报告均应分别报送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文本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设区市粮食局备案,另一份由设区市粮食局审核合格后转报省粮食局),调查总表和书面分析总结必须经由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按书面总结-调查总表-调查基础表顺序装订。电子格式可通过FTP传输软件上传也可通过软盘寄达。
四、保密规定
各单位统计人员、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对调查基础表和调查表以及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所有涉密资料的保管、上报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根据近年各地调查中存在的主要业务问题,整理形成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调查、测算、审核、评估中注意:
(一)关于豆粕的统计口径。根据现行粮食统计制度规定,豆粕属大豆类,按1:1折率统计,因此各地油脂生产企业、转化用粮企业、畜牧饲养企业发生的豆粕购销调存业务也应按粮食类统计在大豆的其中项内。此类品种集中在油脂生产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二)关于薯类和杂粮统计。作为粮食的五大类品种之一,按鲜薯*0、2折薯类加上杂粮一并统计在原粮的其它类中,在“食品及副食品加工企业”和“城乡居民消费”等产消存指标中均应统计。
(三)种子统计。应包含自留种子和外购种子的实际用量。据了解,现行种子用粮每亩只需1-1.5公斤左右,较早年的每亩10公斤大为减少。
(四)粮食产量统计。按国家粮食局方案要求按统计局发布的产量定案数。由于农户样本的选取方法不同,这个数字可能与农户粮食收支调查推算的数字有所偏差,请做好偏差分析。若偏差太大,请对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样本,重新调查并推算。
(五)城乡口粮消费。可将调查结果与统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参考,但需注意,两个部门在口径上仍有所区别。据了解,统计部门的口粮消费不含在外用餐部分,而供需平衡调查中的口粮含在外用餐消费,也包含大豆薯类消费。
(六)供需平衡调查的统计范围。按属地口径及实物物理流向统计。对购销两头在外的企业,收支的粮食不进入本地市场流通或转化消费,不统计在本地的供需和消费中。
(七)养殖企业的饲料用粮。一些较大规模的养殖企业自加工饲料的要统计其原粮的收支和转化用量,直接购买的饲料则不再重复统计。
(八)城乡人口的统计。按统计局公布数,在口粮消费推算中应注意区别城乡不同消费群体推算。
附件:1.《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07〕212号)
2.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城乡调查户样本分布
3.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
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调〔2007〕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就开展2007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农户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以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粮食收支存各项指标数量(粮食单产和种子用粮数量按粮食种植面积平均),再根据辖区农村常住人口总量(或粮食种植总面积)测算粮食收支存各项指标的总体总量。
(二)城镇居民口粮收支平衡调查。以随机抽取的城镇居民样本户调查资料为依据,按全部样本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口粮消费量和存粮数量,再根据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总量测算城镇居民粮食口粮消费和存粮的总体总量。为提高调查精度,可采取类型抽样,将大中城市常住人口划分为一般居民、大中院校学生、外来农民工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测算。另外,对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非常住的流动人口粮食消费量也要进行合理测算,并视同城镇居民口粮消费。
(三)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已列入2007年粮食统计年报的指标,以年报汇编数据为填报依据。未列入年报的指标,进行全面调查。
国有粮食企业(含中央企业)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由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调查;最低收购价粮资料由中储粮分公司汇总后向省(区、市)粮食局提供;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的进口小麦,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调查(调查资料需细化到省),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各项调查指标以年报汇编数为填报依据;其他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测算。
对于粮食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粮食经营者,可视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五)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各项调查指标以年报汇编数为填报依据;其他粮食转化企业,通过抽样调查进行测算。
(六)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以粮食实物的物理流向为衡量标准,对各类粮食经营者跨区域流通的粮食数量,分粮食购进地、销售地进行重点调查。
对于跨省移库的最低收购价粮,移出地和移入地应将其纳入省际间粮食流通统计。
二、进度安排
此次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2008年1月至2月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完成调查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等工作,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主要指标的初步调查数据(即《2007~2008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国粮11表),3月31日前报送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和发布等工作。
三、调查经费
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要求,切实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局拨付的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信息采集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调查户手中。各地粮食部门也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费方面加大向基层倾斜的力度。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基层部门调查数据的审核。各地要结合此次调查工作,对农户粮情固定调查点账簿的记载情况、基层单位关于总量的推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等进行检查了解,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注意与粮食统计年报数据的核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的有关数据应与年报数完全一致。非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的有关数据,不能小于年报中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和重点粮食转化企业报表数据。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与农业、统计、铁路、交通、海关、中储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系,搜集相关数据。并将粮食产量、城镇居民口粮消费、粮食跨省流通规模、粮食进出口等数据,与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验证,出入较大的应深入分析,找出原因。
中储粮总公司要积极督促各分公司提供有关调查数据,确保各省(区、市)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数据的全面性。
(四)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对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也是调查者透过现象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具体体现。各地粮食部门要以调查数据为基础,深入分析当前粮食供需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调查报告的质量。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