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法〔2004〕148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
为规范粮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现将《统一受理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粮食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粮食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听取粮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四个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并对外公布。其它有关配套制度将陆续制定下发。
附件:1. 统一受理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粮食行政
许可决定制度
2. 粮食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3. 听取粮食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4. 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
附件一:
统一受理粮食行政许可申请、
统一送达粮食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确定一个“窗口”,统一负责受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粮食行政许可决定。
二、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粮食行政许可申请。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粮食行政许可申请。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粮食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粮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粮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粮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六、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粮食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粮食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粮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公众可以进行查阅。
附件二:
粮食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粮食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符合粮食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粮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作出不予粮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查时发现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内部会审程序要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粮食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粮食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六、自作出准予粮食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粮食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三
听取粮食行政许可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
一、粮食行政机关对粮食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二、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告知其有关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粮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四、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粮食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四
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粮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粮食行政机关认为粮食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对粮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粮食行政机关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听证。
四、粮食行政机关要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要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粮食行政许可决定。
六、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粮食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