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申请陈化粮购买的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主营饲料加工、酒精生产的企业。凡经营或兼营粮油加工、批发、零售及粮油复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不得购买陈化粮;
2、年消化粮食能力5000吨以上(含5000吨);
3、企业生产正常,信誉好,财务制度健全,按章纳税;
4、三年内未发生过经济违法行为。
(二)资格认定程序
申请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要如实填写《厦门市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格申报表》和《福建省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格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至申请日之前两年的财务报表(须经税务部门核实签章);
3、至申请日之前一年来的生产情况说明;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福建省购买陈化粮的企业承诺书》;
6、《福建省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格(年审)申报表》(一式六份);
7、《厦门市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格申报表》。
以上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粮食局、工商局初审,并派员对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年消化粮食数量、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签署意见,再由设区市粮食局、工商局审核后,分别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各一份,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共同认定、发证。 |